公章刻制管理新規定2017-09-18 10:20
公章刻制管理新規定: 一、取消公安機關對公章刻制的行政審批,改由公章刻制經營單位負責將承刻的公章,通過公安印章系統報公安機關備案。 一、公安機關不再出具《公章準刻證》,改由公章刻制經營單位出具《公章刻制備案證明》和《公章注銷證明》。 二、公章刻制的證明材料應同時提供原件和復印件,原件用于掃描上傳公安印章系統,復印件由公章刻制經營單位留存備查。 三、公章刻制經營單位發放公章時,需采集領章人頭像信息上傳公安印章系統,并出具由印章系統生成的《公章刻制備案證明》。 四、辦理公章刻制業務有現場辦理和網上申請二種方式。現場辦理即到公章經營企業的承接點辦理,網上申請通過“廣西印章信息”微信公眾號辦理。 “廣西印章信息”公眾號界面: “廣西印章信息”公眾號二維碼: 上一篇: 抽絲剝繭尋迷蹤 制假工廠難遁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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